区政协重要制度
政协上海市杨浦区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3-03-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杨浦区委的实施意见,强化委员责任担当,促进委员更好履职尽责,推动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及《政协上海市委员会强化委员责任担当更好履职尽责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政协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作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由各方面协商产生,代表各界群众参与国是、履行职责,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委员应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强化政治责任,强化当好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责任,强化落实“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要求的责任,强化团结引导界别群众责任。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尽责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团结民主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积极为杨浦“四高城区”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将委员履职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分析委员履职情况。建立健全政协机关牵头,专门委员会、界别等协同参与的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为委员履职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委员履职权利,做好委员履职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五条  政治协商:主要包括本区重大政策举措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区建设总体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区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等综合性内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等专题性内容;各党派、团体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六条  民主监督:主要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区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在本区的贯彻执行情况;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在本区贯彻执行情况,中共杨浦区委、杨浦区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本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以及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中共杨浦区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七条  参政议政:主要包括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共杨浦区委、杨浦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凝聚共识: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统一战线历史、人民政协历史,夯实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平等协商、坦诚沟通、真诚交流,求同存异、聚同化异。联系界别群众,分析界别群众思想状况,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面向社会传播共识,宣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讲好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故事、人民政协制度和新型政党制度的故事,宣传阐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中共党员委员善交朋友、广交朋友、深交朋友,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更好团结广大委员和各界人士为实现党的总目标总任务共同奋斗。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九条  参加政协会议(活动)。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委员学习会,专题协商会,专题通报会,以及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界别等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调研等活动;以及受政协推荐参加特约监督员、听证会等履职活动。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可参加以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一条  参加“协商于民”政协委员工作站各项会议(活动)。

第十二条  会议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和各专门委员会、界别等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三条  开展团结联谊、凝聚共识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和影响力,讲民主、讲平等、讲尊重,加强与界别群众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士的联系;参加形势报告会、专题讲座等,做好新闻宣传工作,面向社会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

参加祖国统一、海外联谊和对外友好交往的有关活动。

港澳地区的委员还应当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内地的发展、沪港澳的合作发挥双重积极作用。

 

第四章  履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政协委员履职考勤制度。政协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会议(活动)时,应带好委员证或会议通知,主动到会议签到处签到。委员出席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考勤统计;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情况,由区政协专委办负责登记统计;参加专委会会议(活动)的情况,由各专委会负责考勤统计。健全常委年度述职制度。所有考勤情况每年年底由区政协专委办汇总,同时存入委员履职档案。

第十五条  健全完善政协委员履职请假制度。委员应按时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会议(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需全程请假的,一般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议秘书处或区政协办公室请假;会议期间请假的,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向会议秘书处或者小组召集人请假。委员不能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活动)时,应提前向所在的专委会或区政协专委办请假。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区政协机关应将每位委员任期内的履职情况纳入档案管理。委员参加会议(活动)、学习培训、调研、视察,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情况,每年年底由区政协专委办负责统计汇总存档。

第十七条  健全完善政协委员履职情况反馈制度。区政协机关每年以书面形式将委员履职情况反馈给委员本人,视情分别抄送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和推荐委员的界别组织。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十八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支持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九条  完善委员履职平台。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做好提案、视察、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工作。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以界别为依托,以专门委员会为基础,搭建界别协商平台。完善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履职形式,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

第二十条  加强委员联络。加强和完善多层次联络服务委员制度,通过约谈、座谈、走访等形式,坚持主席会议成员联系常委、常委联系委员制度,发挥政协各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机关等联络和服务委员的作用,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建立健全主席会议成员、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制度。定期向港澳地区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协调相关单位对委员履职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十一条  提高委员履职本领。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委员履职尽责本领,建设新时代高素质委员队伍。引导和促进委员强化思想理论武装,树立正确历史观大局观,提高政治把握本领;学习履职知识,增强协商意识,提升建言水平,掌握信息手段,提高协商议政本领;全面掌握情况,深入研究问题,提高调查研究本领;强化团结合作理念,发挥共产党员带头作用,提高合作共事本领。围绕政协年度协商、民主监督、议政调研、学习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学习研讨。持续深入开展读书活动。丰富学习内容,拓展学习形式,增强学习实效。着力推动委员通过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改造,不断增强自身的整体能力和素质。

第二十二条  做好委员履职服务保障。积极搭建政协委员履职信息网络平台,不断加强“杨浦政协”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建设,及时更新发布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协工作动态。及时订阅有关报刊,寄送有关参考资料,为委员知情明政、学习政协知识、交流履职经验、撰写提案建议、反映社情民意提供必要的保障。根据委员的界别分布和特点,积极帮助委员协调解决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出席会议(活动)提供便利。一般应在召开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其他会议(活动)前,视情况提前一定天数发出通知,同时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或微信等多种方式告知委员,方便委员提前安排好工作按时出席会议(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