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协重要制度
政协上海市杨浦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0-04-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杨浦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参照全国和市政协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区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章程》为依据,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促进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团结起来,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推进本区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支持各党派团体、各界别和政协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区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一个月,经上届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区政协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区政协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区政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贯彻国家的大政方针,协商讨论本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区政协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须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推举分组会议召集人。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团会议、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分组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和日程;

(二)听取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区政协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通过区政协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一般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持人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分组会议原则上按界别组织。专题会议可由若干会议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委员自愿报名组成。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应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区有关部委办局、街道(镇)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均邀请记者采访;大会发言、专题会议和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四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须向分组召集人请假。全程不出席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主席授权的驻会副主席同意后准假。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五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

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一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二条  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提出,小组会议审议,全体会议通过。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区政协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