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协重要制度
政协上海市杨浦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0-04-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杨浦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参照全国和市政协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本区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区政协的会务,在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区政协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区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协商决定下届区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区政协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三)召集并主持区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四)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区政协任期是否延长。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五)组织实现《章程》规定的任务;

(六)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七)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八)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呈;如需增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时,常务委员会可提出建议名单,由区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区政协副秘书长;

(十)决定区政协工作(办事)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一)根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章程》和区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区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区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本区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区委、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区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政协党组成员列席,并由主席会议视会议内容,决定扩大区政协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政协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须提前向由主席授权的驻会副主席请假,说明原因,并经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授权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区政协文件或区政协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区政协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