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杨浦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参照全国和市政协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本区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区政协的会务,在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区政协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区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协商决定下届区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区政协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三)召集并主持区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四)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区政协任期是否延长。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五)组织实现《章程》规定的任务;
(六)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七)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八)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呈;如需增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时,常务委员会可提出建议名单,由区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区政协副秘书长;
(十)决定区政协工作(办事)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一)根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章程》和区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区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区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商讨论本区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区委、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区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政协党组成员列席,并由主席会议视会议内容,决定扩大区政协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政协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须提前向由主席授权的驻会副主席请假,说明原因,并经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章 文 件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授权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区政协文件或区政协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区政协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