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协重要制度
政协上海市杨浦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3-03-29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杨浦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主席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参照全国和市政协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根本准则,以《章程》为依据,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为推进本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章程》和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区政协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集体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中共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共上海市委、杨浦区委工作要求,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

(二)审议本届区政协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一届区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本届区政协副秘书长人选、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副主任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和调整专门委员副主任;审议界别工作安排,确定召集人人选;

(三)审议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安排政治协商活动,对区委、区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建言资政,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建议;

(四)审议以区政协或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五)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和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六)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七)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八)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工作制度、重大活动方案;

(九)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调研报告;

(十)听取区政协机关有关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确定。主席会议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八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可视会议议题,邀请区政协党组成员列席;也可视情扩大至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驻会副秘书长、区政协办事机构负责人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主席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对于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文件,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书面审议的文件,可不作说明。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一般由秘书长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必要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驻会副主席、秘书长参加,区政协机关相关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推动区政协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落实等。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