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协重要制度
政协上海市杨浦区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23-03-29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杨浦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参照全国和市政协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协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由区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的提议,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一般为各民主党派区委和区工商联成员、区政协机关班子成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秘书长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章程》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区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服务。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中共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共上海市委、杨浦区委工作要求,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四)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和其他协商座谈会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对提交主席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和文件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六)研究总结区政协的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区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七)加强同市政协有关部门和区党政部门、各党派团体的联系与协作;

(八)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的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第八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召开由秘书长和驻会副秘书长组成的秘书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研究提交主席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和事项,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规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