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协重要制度
政协上海市杨浦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3-03-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参照全国和市政协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政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政协上海市杨浦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其设立和变动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专委会是在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主要依托,在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专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积极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每届政协专委会的设置一般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届中变动,根据主席会议提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五条  专委会的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和各方面人士,有利于经常性开展活动,有利于发挥委员专业特长,根据全员参加、有利履职、尊重意愿、协商统筹的原则,把所有委员分别编入相关专委会。每位区政协委员原则上参加一个专委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的委员可同时选择参加其它一个专委会。

第六条  主席会议成员按照工作分工侧重联系专委会,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委会主任根据主席会议提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副主任由主席会议决定。为切实加强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对专委会工作的领导,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担任。根据需要,个别副主任可由区政协委员担任。主任、副主任中应有适当比例的非中共人士。

第八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分设若干小组开展工作。小组设置及成员,由专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组成专委会的委员人选,由驻会秘书长会议经充分协商酝酿后提出建议名单,经主席会议审议决定。参加专委会的委员届中调整或增补,报主席会议备案。

第十一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委会序列。提案审查委员会成员一般包含各界别的委员,闭会后其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作必要调整后进入提案委员会。

第十二条  区政协设立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为各专委会开展工作服务。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专委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委会根据《章程》的要求,以及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政协章程和统一战线理论、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新时代人民政协新使命,强化理论武装,促进知情明政,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十五条  根据区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和协商工作计划,围绕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议题,牵头承办有关协商议政活动,并结合协商议题,开展相关调查研究,组织委员协商建言。建立健全与区有关党政部门的对口联系机制,围绕共同关心的议题,组织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不断规范协商议政流程,营造良好协商氛围,增强协商实效。

第十六条  立足本专委会特色和优势,就本区的大政方针以及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落实凝聚共识重要职能,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融入专委会联系和服务委员、视察考察、调查研究、协商履职活动、委员主题沙龙活动等工作之中,在建言成果、思想收获上一体设计、一体落实。通过开展委员谈心谈话、座谈交流、走访看望等形式,密切与政协委员的联系,深入了解政协委员工作、学习、履职等情况。通过区政协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渠道,积极宣传委员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和在政协工作中履职尽责的事迹。

第十八条  团结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指导、协调、服务相关界别,充分发挥界别协商活动室的载体作用,组织界别活动,开展联系界别群众工作,分析界别群众思想动态,反映各界愿望诉求,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发挥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澳力量,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对外友好交流交往和务实合作。

第十九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围绕提高委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组织开展委员学习培训,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强化委员责任担当,准确把握履职方式方法,全面增强履职本领,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积极响应区政协关于开展委员读书活动的号召,组织政协委员多读书、读好书、善读书,把读书学习同工作实际结合、向政协履职聚焦,把读书收获转化成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思想自觉和具体行动。

第二十条  加强对“协商于民”政协委员工作站的联络、指导和协调,积极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切实把专门协商机构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城市治理效能。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主任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专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以及区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和协商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确定的综合性重点调研课题,有关专委会要共同参与,注重质量,按时完成。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主动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加强联系,沟通情况。各专委会之间应密切关系,相互支持,搞好协作。

第二十五条  以专委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专委会文件需以区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须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主任工作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工作,布置任务。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主任学习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加强对委员的管理,督促委员认真执行有关履职管理制度,协助做好委员履职统计、履职评价和激励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通过各种活动形成的文字或音像资料等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