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协重要制度
政协上海市杨浦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3-03-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全国和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政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区政协委员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其他界别以及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杨浦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强化提案工作质量导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提案者应树立共同意识,建立密切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工作实效。

第六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区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闭幕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成立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命和调整,依据《政协上海市杨浦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参与协商确定承办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及时了解提案提出与办理双方的意见建议,服务、协助、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做好督办提案等组织服务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其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优秀提案、提案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提出重点提案的遴选建议;

(八)协助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九)加强与区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区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接受上海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本市各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十二)组织提案工作研究,制定和完善提案工作制度。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区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区的贯彻落实,杨浦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一事一案,简明扼要;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以区政协专门委员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名;以界别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界别活动召集人签名;

(四)提案应按规定格式提出;

(五)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片面追求数量;提倡委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年集中精力提交高质量提案;鼓励各党派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将协商议政工作的成果转化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根据内容分为经济、城市建设和管理、教科文卫体、社会和法制、综合等五类,由提案者在提交提案时选择所属类别,提案委员会在提案立案审查时予以确认或调整。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应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严格依照提案审查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对收到的提案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立案。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提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九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指名举报的;

(五)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属于学术研讨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内容不属于本区工作范围的;

(十二)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不予立案的,在向提案者说明并征求意见后,提案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作适当处理。可通过委员来信、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内容不属于本区工作范围的,可通过其他渠道予以反映。提案者也可自行撤案。

第二十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从有利于建议落实的角度出发,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合作办理单位。如提案者对提案分理有异议,提案委员会应积极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通过区办理工作会议,集中送交有关单位办理;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及时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提案的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完善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针对提案所提建议提出办理意见,进行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对未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答复应按规定的格式行文,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加盖公章,并根据提案办理情况,按照“解决或采纳、列入计划拟解决、留作参考”三个类别,在提案答复件首页上注明。

(二)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在三个月内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书面答复。确属问题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须经提案委员会同意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三)委员提案、委员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界别活动召集人。区委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合作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就涉及本单位职责的事项分别或联合答复提案者。

(五)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应积极配合承办单位工作。在收到提案正式答复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六)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加强协调,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七)办理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区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由承办单位领导征求该党派、团体和区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或该界别活动召集人的意见。

(八)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关的同类型提案可进行归并办理。提案委员会应积极提供协助服务。

(九)承办单位对承诺采纳的建议或列入计划拟解决的问题,应重视检查落实,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发挥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调作用。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提案办理过程中,深入开展提案办理协商,搭建推动提办双方“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协商沟通平台,促进各方达成共识,增强提案办理实效。

第二十五条  对围绕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和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选作重点提案,经主席会议审议后,由主席会议成员重点督办,并以点带面,推动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其他界别和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反映重要问题的提案,提案委员会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批后,转报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

第二十七条  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和跟踪。

第二十八条  对于承办单位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